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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女儿构成强奸罪案例

2013-12-31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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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
被告人李某某(女)与其男朋友路某某在一起不务正业,终日游手好闲。某天,二人在火车站附近见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女子在街头无目的地游走,路某某即起歹意,让李某某叫来后询问得知,女子从外地来本市寻亲戚不着,无处宿食。路某某给了女子二十元钱,让她吃饭,后将女子带到李某某家投宿,三人同睡一张床。晚12时许,路某某叫女子脱裤子,女子不从,路某某让李某某抓住女子的右手,路某某抓住女子的左手,将女子的裤子强行扒掉,进行了奸淫。女子被强奸以后以解手为名,裸体逃出室外,哭喊救命,惊动了周围邻居出来救护。当夜,李某某、路某某被群众扭送于公安机关。

在火车站附近见一名女子

法律问题

李某某能否构成强奸罪?

讨论要点

妇女构成强奸罪主体的要件

问题解说

本案中,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。原因是:

(1)李某某主观上与强奸犯路某某有共同的强奸故意,她明知路某某准备实施和正在实施强奸行为,而对其进行帮助,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同路某某一样,都是持希望的态度。

(2)在客观上,被告人李某某协助路某某将女子骗到她家,并且抓住女子的右手,参与了路某某所实施了强奸行为,并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发生。

被告实施了强奸行为

之所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女性,能构成强奸罪,基于以下认识:

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,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,而不包括男性与女性的"他人"。所以,无论是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审判中都一致认为,在我国强奸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。

由于妇女的生理特征决定,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实行犯。但是,在以下两种情况下,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:

李某某虽然是女子,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

一种是,妇女唆使、帮助未满14周岁的男子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奸淫妇女的,构成强奸罪。在这种情况下,该妇女属于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。

一种是,妇女教唆、帮助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强奸妇女的,构成强奸罪的共犯。教唆者,属于教唆犯;帮助者属于帮助犯、从犯。

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认为,女性在以上情况下是构成强奸罪的。

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,被告人李某某与路某某共同故意实施了强奸行为。

问题结论

李某某虽然是女子,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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